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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小區車位流動起來



??開發商賣房前必須公示車位售價、業主每套房隻能買一個車位、小區20%的車位必須用來出租、開發商出租車位給小區外的個人和單位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近日,廣州市重新對車位租售辦法進行大新竹市微型貸款幅修訂並對社會征詢意見。

??相信許多居住在舊小區、開車上下班而又沒有私傢車位的人,都和我有相同的感受:半夜下班開車回傢,小區沒有瞭臨停車位,還得拖著疲憊的身軀、開著車繞著小區四處找停車處……到瞭深夜,找一個臨停車位,比中彩票還難。可氣又無奈的是,一些私傢車位又長期空著。

??隨著私傢車保有量的驟增,小區停車難問題愈見突出,使得車庫、車位的使用管理成為物業管理的難點和重點,也是物業糾紛和矛盾高發區。一方面是車庫、車位數量有限,私傢車增速無限,供需矛盾突出,磨擦在所難免;另一方面也與車庫、車位的租售、管理現狀有關。出於經濟利益考慮,開發商更加願意出售車庫、車位,實現資金迅速回籠,而不是用來出租。因此,哪怕不是小區業主購買,或者明知“炒車位”行為,開發商也不會拒絕。

??在這點上,開發商與業主權益並不一致。首先,作為小區配套公共設施,設置停車位的初衷主要是為瞭方便本小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停車。《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也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開發商唯利是圖,車庫、車位隻賣不租或外賣,直接損害業主利益,亦有違“物權法”精神。其次,車庫、車位隻售不租,導致一些車位長期處於閑置狀態,降低瞭車位利用率,加劇瞭小區停車難、停車亂現象。從效率角度,少一些固定車位,多一些出租車位,讓車位流動起來,提高停車位利用率,才能有效緩解停車難。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修訂稿)》,除瞭與以往一樣強調要求“出租出售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求”這一原則外,還提出“一套房對應隻能買一個車位”、“應預留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數量的20%比例的車位用於出租”,應該說有一定的針對性,方便租車位業主,有助於抑制“炒車位”行為。

??讓人擔心的難題是,出臺一個規定不難,要將規定落到實處不容易。要是開發商拒不執行相關規定,怎麼辦?譬如將車庫、車位賣光,一套房買瞭兩個車位或沒將總量20%的車庫、車位用於出租,誰來監督、誰來處理、又怎樣處理?要是沒有硬約束,隻是象征性地罰點款,恐怕無濟於事。“管理規定”對此要有預想,看看有什麼辦法可以扼住開發商的“七寸”,或在辦證環節予以禁止,或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或通過“誠信黑名單”懲戒。總之就是要將約束前置,不要等到既成事實之後,再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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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4-11-26/09125943179238768427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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